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5-01-08 11:30:09
当初教员坚决保留的人民罢工自由权在1***5年,1***8年的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自由权,但1982年宪法中被取消,理由是: 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公司还是集体所有制公司,都是公有制的,职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不需要通过罢工来解决问题。
二、在社会主义的公司中,劳动争议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
自此之后我国宪法中再无对于罢工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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