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0:08
长春经济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0191民初4520号、法官史永举犯罪事实如下: 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法院以《预制菜》式的判决书! 1.在没有缴纳起诉费(法理)7日内缴纳,不缴费,视为撤诉! 2.没有被告质证答辩,更是被告没有到法庭有蔑视法庭。
3原告法律举证没有***纳更是没有在判决书中出现。
4法官根本就是不辨别是非谁是原告(被告单方面撕毁即时服务)我原告是受害方毫无过错的! 5.我是原告应该全额缴纳起诉费用!法官只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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