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08-14 21:30:10
看到前排有个高赞说了句:畏罪服毒的表述是很不合适的。
这是因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作为知法懂法的法院发布这样的“法盲”公告,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其次就是主观内容多,感***彩强,涉嫌公权私用,给公众一种“法院”是利益团体的感觉,毫无国家审判机关该有的专业性、客观性、权威性样子。
所以这份公告本来想引导下舆论,带下节奏,结果翻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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