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12-25 06:30:07
1、违反“不得伺养大型犬”和“未牵狗绳”规定,必须处罚。
2、狗犯罪,狗非人,不具备刑事犯罪的主体资格。
狗主人做为伺养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可视为狗主人犯有非主观故意的伤害罪(狗为做案工具)。
3、纵容多条大型食人恶犬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肆意横行,涉嫌妨害公共安全罪。
4、在伤害发生之后,拒绝赔付受害者的医治费用,并没有悔过的诚意,缺乏起码的道德和人性,建议受害者除了要求刑事赔偿,还应追诉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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