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4-12-25 22:30:11
这个判决太妙了。
我们看二审的判决核心内容: 李某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李某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形象解释了,什么叫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公司平时利用微信24小时骚扰员工,随时指派工作相关的事情。
那么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手机,自然可以认为是“正在检查有没有新的工作指令”。
也就不存在“玩手机”妨碍工作的情况。
这个判决严谨且巧妙在,从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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